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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恩平商会(第二届)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恩平商会”,英文译名为“Chamber of Commerce of Enping, Guangdong Province”,缩写为“CCEG”。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商会是广东省恩平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的,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及恩平市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二)以所有恩平人:凝聚、团结、服务、发展为目标,弘扬恩平优秀的文化,聚各方力量关心支持恩平经济发展,努力提高恩平在国内国际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和资源共享的平台,为会员间的互动合作牵线搭桥;
(四)以团体的力量扶持帮助会员发展,支持会员做得更强,使会员蓬勃发展,促进会员的素质不断提高和本团体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五)促进会员和政府的信息交流,密切会员与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同时为恩平市本地及外出恩平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67号万达广场C区6栋509-5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当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参与和开展外出恩平人所在地区及恩平市本地的社会公益活动,树立本会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本会会员企业为广东省恩平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单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五)有热心奉献精神,为本会为公益服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审核通过后,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一名会员介绍;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又称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备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四)定期将新入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才具备会员资格;
(六)积极参加本会各种活动;
(七)履行本会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本届会费,或一年内从不参加本会会议和活动,就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纪律:
(一)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者,不论其在本会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二)会员因违反本会章程或因其职业操守,品德诚信缺失而给本会及会员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三)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十五条 本会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50万元/届 监事长单位6万元/届
常务副会长单位4万元/届 副会长单位1.5万元/届
副监事长单位1.5万元/届 理事单位5000元/届
监事单位5000元/届 会员单位1200元/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及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商会组织结构的选举办法。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章程。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1/2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全体监事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投票方式。秘书长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选任。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另选他人、也可投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或换届选举,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其人选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经协商提名,交理事会审议决定后,授予聘书并及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需有1/2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可由本人指定或委托代表参加。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审议决定本会名誉职务和顾问的聘请和改聘,并定期召集名誉职务人员的会议,报告本会工作情况及听取其对本会健康发展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十一)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商会相关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会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会实际情况,本会常务理事会又称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字确定,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商会相关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职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定期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实施监督和审核;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七)对本会的经济实体经营活动和会员执行本会章程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八)对利用本会名义谋取私利或违法活动者实施调查核实,得出处理意见;
(九)监事会每年作一次工作总结,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商会相关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监事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采取选任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监事、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热心本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本会财务开支有审批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选任;
(六)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特殊情况可委托商会相关负责人执行上述任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会长委托的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有关工作,受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处理商会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对秘书长具有选任权、罢免权及解聘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兼管具体事项工作。
(七)向会长、常务副会长报告工作情况。
(八)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本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十条 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本会本届中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9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及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资源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本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如发现有此现象,除责成退还外,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会议、会员活动费用;
(二)日常办公费、接待费;
(三)聘用人员工资、福利、补助;
(四)办公用品购置,会所和资产的购置;
(五)其它合理性开支。
第五十二条 资金使用原则:节约、合理、公开。
第五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本会财务人员由理事会聘用和解雇,按受理事会领导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另定);
(二)大额支出须事前书面报告理事会审批;
(三)本会会费只用于日常经费;
(四)本会的会费、历届创会基金、资产、任何会员不得私借挪用,侵占,私分,更不得擅自外借给其它社团、个人使用。
(五)理事会须会同监事会定期组织财务审计,并及时向会员通报审计结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本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印章的使用权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九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本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工作,本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发布信息时,必需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本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